关于印发《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课题组: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研究 生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空间天气系
2019 年 9 月 1 日

 

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氛围,根据《财政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20 号,参看附件一)、《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 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学校、导师等多渠道筹集 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中 的责、权、利,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导师津贴 2 个部分。其中:国家助 学金由高校或科研院所发放,导师津贴由培养单位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第五条 调整后的研究生助学金合计发放标准,硕士发放最低标准约为 1500 元/月,博士发放最低标准约为 3250 元/月,附件二为在读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此 条款不适用于延期毕业研究生。

  第六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导师津贴按照在学研究生 标准的 50%发放。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的医疗及住宿补贴按照各单位标准执行,延期期间不再 享有住宿及医疗补贴。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如果存在长期出国学习(如联合培养等,不 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短期学术活动)的情况,出国期间暂停发放助学金,待 回国后补发国家助学金,但不补发导师津贴。

  第十条 各课题组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统计学生人数及名单,经 导师审核无误后发放。新生的助学金在学籍审核完成后开始发放。

 

第三章 论文奖励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参考如下标准执行:I 类期刊 (Nature、Science、Nature 子刊、PNAS),18000 元/篇;II 类期刊(上一年度中 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所列举的 II 区及以上期刊,参看附件三,以及 由空间天气系教师委员会指定的部分其它期刊,参看附件四),6000 元/篇;III 类 期刊(除 I 类、II 类以外的其它国际 SCI 期刊),1200 元/篇。

  第十二条 论文被接收时间与毕业时间间隔小于或等于 7 个月,论文奖励一 次性于论文接收次月发放;论文被接收时间与毕业时间间隔大于 7 个月,论文奖 励分摊到六个月发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差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当年预算计划内参加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创新性成果,该成果已撰写成论文并已被 I 类或 II 类期刊接收, 且会务组已同意以海报形式或口头报告形式进行会上交流;
  (二)每篇论文限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会议。
  (三)国际学术会议费用标准参考导师意见,原则上不可高于出资单位所规 定的国际交流费用标准。
  (四)未在预算范围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如有特殊情 况需根据导师意见和出资单位国际交流管理条例执行。
  (五)鼓励学生通过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学院或会议主办方经费资 助等方式参加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学院或国外合作交流 单位的经费资助等方式进行长期出国交流。

  第十五条 国内学术会议以及其他公务差旅由导师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距离远近、天气等原因)以及导 师项目经费情况选择交通工具(飞机、火车等)。

  第十七条 差旅期间从单位往返机场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大巴、 地铁、公交等),如有特殊情况可选乘出租车(可询问研究生主管教师)。

  第十八条 差旅期间住宿费用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 旅住宿标准明细表”所列金额,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章 外地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优先选择培训单位所提供的研究生宿舍;如果培训单位 不能解决,则可与导师协商租房,租房价格参考当地房租平均价格酌情处理, 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视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而定,本管理办法中所列为中 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别说明,所提及金额均为税后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2. 中山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空间天气系在学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附件 3. 2018 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

附件 4. II 类期刊补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