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气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修订了《大气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并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气科学学院
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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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大气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气科学学院的实际,对大气科学学院在读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如下:
1、每位博士生导师是自己指导的博士论文质量的第一和主要负责人,应该以国内和国际一流大学相同学科方向博士论文水平的标准严格要求把关。导师有权提出博士生博士论文申请答辩之前必须达到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但不得低于学院规定的最低要求。
2、大气科学学科博士学位申请,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在Science, Nature及其子刊、PNAS国际超一流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自然科学SCI期刊分区(大类)二区及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3)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自然科学(大类)——大气科学及地学学科SCI三区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4)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自然科学(大类)——大气科学及地学学科SCI三区以下,SCIE以上(含SCIE)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2016级之前博士按照《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环境〔2015〕10号)执行。
4、本规定适用于自2016年秋季及其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5、以上论文发表的确认方式包括:
1) 有相关期刊编辑部出具的同意接收刊登函原件;
2)已经刊登出版的证明材料。
6、本规定由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气科学学院
2016年5月28日